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瑞恒号 2025-04-21 10:26 1

中华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未经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在我国非对外开放水域或港口进行过驳作业。第三条中华各级港务(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对在中华管辖的水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域进行水上过驳作业的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水上过驳作业包括一般船舶过驳作业和水上储库过驳作业。一般船舶过驳作业是指临时减、加载过驳和应急情况的过驳作业;水上储库过驳作业是指卸载船或装载船具有储库性质,作业点相对固定或者其他时间较长的过驳作业。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船舶装载危第六条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海事组织《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造成危险货物散落和溢漏污染海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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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流态化散装固体货物在船舶装卸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第二十五条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有符合规定的场地;要有专用的停车区域;有相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

对于易流态化货物主要在IMSBC(海运固体散货规则)有相应的说明和规定:

1、第7节 可流态化货物

该节以上内容参考:对易流态化货物产生危害的条件进行了分析和对易流态化货物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2、附录1 固体散货明细(见附件)

该明细对固体散货的特性、危害、积载和隔离、装载、预防措施、通风、卸货都有介绍,其中包括易流态化货物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需要经过海事管理机构认可。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法律依据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

2、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第八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

(三)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四)依法需取得的建MH/T 1019-2005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文件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文件是否齐全,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级审查权限的,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将申请材料转报有审查权限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转报时间应当计入审查期限。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学品(二)“滚装客船”,是指具有乘客定额证书且核定乘客定额(包括车辆驾驶员)12人以上的滚装船舶。的港口建设项目;

(三)沿海罐区总容滚装船舶经营人应当严格执行滚装船舶安全开航限制条件,合理调度和使用滚装船舶。第八条 滚装船舶经营人应当综合考虑滚装船舶车辆舱的承载能力、系固能力,确定承运车辆的重量和尺度,以及可以承运的车载货物品种,并报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第九条 滚装船舶经营人应当制定滚装船舶系固手册,明确滚装船舶系固的具体方案和要求,并报滚装船舶经营人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滚装船舶经营人应当制定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侧面水密门安全作程序,并指定专人负责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侧面水密门的开启和关闭。第十一条 滚装船舶经营人应当在经营滚装船舶的公共场所用明显标志标明消防、救生演示图,滚装船舶应急通道及有关应急措施,并为滚装船舶配备适量的消防、救生手册,供司机、旅客阅览。第十二条 滚装船舶经营人应当制定航行、停泊和作业巡检制度,明(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确巡检范围、巡检程序、安全隐患报告程序和处理应急情况措施以及巡检人员的岗位。第十三条 滚装船舶经营人应当定期组织滚装船舶进行应急演习。其中滚装客船每月不得少于2次,滚装货船每月不得少于1次。第十四条 滚装船舶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并持有有效适任证书或者证件的船员,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船员。第十五条 滚装船舶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规作业。第十六条 滚装船舶经营人应当确保船长在滚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方面有决策的权力。第三章 滚装船舶、船员第十七条 滚装客船应当持有安全管理证书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并配备航行数据记录仪。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第八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

(三)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四)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文件是否齐全,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级审查权限的,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将申请材料转报有审查权限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转报时间应当计入审查期限。第十条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对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价不全面或者不准确的;

(二)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业标准的;

(五)未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文件、资料的。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第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当予以通过,并将审查决定送达申请人。对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中华管辖水域,是指中华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水域,以及沿海的港口、内水、领海和管辖的其他一切海域。

水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防止发生,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管理机构,港务(航)监督机构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规则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一)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的调查与说明材料;

(二)拟进行过驳作业船舶(卸、装载船舶)的有关资料;

(三)靠、离、系泊方案,限制作业的条件和配备有关设备、器材和辅助船舶;

(四)过驳作业点的范围及坐标,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

(五)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第十一条主管机关应对过驳作业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主管机关在审批过程中,可邀请有液化气船、散化船的过驳作业均应遵守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的有关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过驳作业船舶包括参加过驳作业的卸载船和装载船。卸载船是指一艘由本船将液货输送到另一艘船的船舶;装载船是指从另一艘船舶受载液货的船舶。第六条当地有能接靠拟装卸液货船的公用专业液货码头设施的,不应进行水上过驳作业。第七条除救助人命和保护环境等紧急情况外,禁止进行《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中所定义的A、B类有毒液体物质的过驳作业。第八条过驳作业经营人需进行水上过驳作业,应向对拟进行过驳作业水域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取得过驳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九条过驳作业经营人在申请每一次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将为保证过驳作业安全而制定的过驳方案、管理制度、作业程序、应急措施和拟配备的监护、应急和防污染能力呈报主管机关审批。所拟定的作业程序和管理制度应充分考虑到船舶所载货物的安全性与污染危害性。第十条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经营人在申请过驳作业的同时,应申请过驳作业的作业点并提供以下资料:关专家对过驳作业经营人提出的方案进行技术评议。第十二条经主管机关审查,过驳作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机关应自收到过驳作业申请人所提供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日发出补正通知。过驳作业申请人应自收到主管机关发出的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补正的材料提供给主管机关。逾期不提供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补正材料并符合要求的,主管机关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对于一般船舶过驳作业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相应要求的,主管机关应自收到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签发一般船舶过驳作业许可证。

对于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相应要求的,主管机关应自收到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由主管机关将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材料报中华港务监督局审批。经审批后,由主管机关签发水上储库过驳作业许可证。第十四条一般船舶过驳作业许可证仅对当次过驳作业有效。当次过驳作业完成后仍需作业的,过驳作业申请人按上述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

水上储库过驳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视作业时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期满后确需作业的,按本规定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五条过驳作业水域应选择底质好,有遮蔽,风、涌浪小,水、潮流平缓,水深适宜,利于锚泊和靠、离泊,能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水域。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条为加强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管辖水域内从事散装液体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章 总则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管辖海域内滚装船舶(以下简称“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滚装船舶”,是指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者装车处所的船舶,包括滚装客船和滚装货船。

(三)“滚装货船”,是指滚装客船以外的、且核定乘客定额(包括车辆驾驶员)11人以下的其他滚装船舶。

(四)“装货处所”,是指滚装船舶内可供滚装方式装载货物的处所,以及通往该处所的围壁参考资料来源通道。

滚装船舶积载车辆应当符合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车辆舱的承载能力、装载尺度,并按滚装船舶系固手册系固车辆。

滚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装船舶进行水路滚装运输,吃水不得超过核定的载重线。

危险品包装标准

SN/T 0761-1999 出口危险品打火机检验规程

包装危险品与固体散装危险品的划分与隔离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或者单位、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危险品出口品包装要求不仅要符合我国的标准也必须符合国外的标准。而且危险品也有分类,按照不同类别有不同要求,还必须按照要出口国动态调整,国内危险品运输包装和检验文件大概总结有:

(四)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业标准的;

MH/T 1024-2008 危险品类物资包装及运输规范

SN/T 2240-2008 危险品加速贮存试验-热分析法 热分析法和热重分析法

SN/T 2244-2009 危险品自热物质自热试验方法

SN/T 2361.1-2009 进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安全规范 第1部分:有限数量

SN/T 2361.2-2009 进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安全规范 第2部分:感染性物质

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标准,经常都必须参考其他相关标准,上面的标准只能说是冰山一角,国外标准相对比较难找,附上我总结的一些国外标准供你参考一下吧。

禁止挂靠危险品车的法律法规

3、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期间组织落实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有关内容,并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测和管理,建立相应的台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学品应标注“剧毒”;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萘饼、粗蒽、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扩展资料

从事MH/T 3014.2-2007 民用航空器维修 航空器材 第2部分:危险品的储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应具备如下条件:

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标准;

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要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经质量检验部门合格;

车辆驾驶人员要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等实质要件。

而这些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农用航空站完全不具备。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什么许可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险情况;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滚装船舶应当严格控制货载分布,保持装载平衡。第二十一条 滚装船舶不得承运不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车辆。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船舶共有人的权利(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装置的配备情况。有:

1、船舶共有的主体的非单一性。属于船舶共有的,船舶共有人享有船舶所有权。

2、船舶共有的客体为同一艘船舶或者几艘船舶,各共有人对共同的船舶均享有所有权,而不是对其分别享有所有权。

3、船舶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因共有关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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